税务监管加强,网红逃税手段受打击
近期,税务机关加大对网络红人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多名拥有百万粉丝的网络主播因偷税被曝光。这些逃税行为中,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将实际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收入,通过“空壳”公司或工作室转换为经营所得,以逃避更多的税款。
厘清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重要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区分关键在于活动是否具有“经营性”特征。劳务报酬所得指的是个人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如设计、装潢、安装等;而经营所得则涉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吕铖钢指出,判断收入性质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如果网络主播未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且所得收入主要来源于个人劳务活动,那么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反之,如果主播注册了工作室并通过其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则所得应按经营所得征税。
税务部门对“空壳”公司的判定
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些被曝光的网络主播虽然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或工作室,但实际上并无实质性运营,如无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等,因此被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例如,许静婉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因无实际经营活动而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EBC金融集团认为,主播收入依赖于个人IP和粉丝黏性,内容制作和推广主要由个人完成,符合劳务报酬所得定义。尽管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但经税务核查发现无实际业务交易,属于逃税违法行为。
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收入性质的明确
税务总局去年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范围,包括直播、教育、医疗等服务所得,而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所得则属于经营所得。
我国个税体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等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未来个税改革方向是扩大综合所得范围,逐步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提出,可以考虑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以促进创新和吸引高端人才。
未来,若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将解决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制统一问题,但具体如何纳入仍待观察。